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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农保政策咨询

    信息发布者:理想印象
    2017-06-17 12:10:40   转载
    标  题:  新农保政策咨询
    姓  名:  杜**关注次数  158写信时间  2017-06-06 16:00:39
    内  容:   领导,您好:    我想咨询,参保人在新农保缴费期间,未达到领取年龄,参保人去世了。请问以前缴费如何办理退还手续?退还政策是什么?在哪个部门办理?需要什么资料?咨询电话是多少?     谢谢
    处理部门:  人社局  受理时间:2017-06-07 09:38:05   答复时间:2017-06-12 00:00:00
    处理意见:网友您好,您的“县长信箱”网民留言我局已收悉,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:所需资料: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,第六章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参保人员出现死亡,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,并进行注销登记。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村(居)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,填写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》,并提供以下材料:(一)、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,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。(二)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(三)、参保人参保缴费证、各年度缴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。办理程序:由村(居)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《注销表》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(街道)事务所。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,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,并在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。退费政策:以上程序必须在死亡之日起30内办理完毕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后60日内将所有退费制成存单,退回所在镇社保所,您可在镇社保所或村上领取存单。退还金额为历年个人缴费本息合计、财政配套部分及1000元丧葬费。若超过30日办理期限,只退返历年个人缴费本息合计、财政配套部分,不再享受1000元丧葬费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电话:0917-721113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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