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农保政策咨询
信息发布者:
理想印象 2017-06-17 12:10:40 转载
标 题: | 新农保政策咨询 |
姓 名: | 杜** | 关注次数 | 158 | 写信时间 | 2017-06-06 16:00:39 |
内 容: | 领导,您好: 我想咨询,参保人在新农保缴费期间,未达到领取年龄,参保人去世了。请问以前缴费如何办理退还手续?退还政策是什么?在哪个部门办理?需要什么资料?咨询电话是多少? 谢谢 |
处理部门: | 人社局 | 受理时间:2017-06-07 09:38:05 答复时间:2017-06-12 00:00:00 |
处理意见: | 网友您好,您的“县长信箱”网民留言我局已收悉,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:所需资料: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,第六章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参保人员出现死亡,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,并进行注销登记。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村(居)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,填写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》,并提供以下材料:(一)、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,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。(二)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(三)、参保人参保缴费证、各年度缴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。办理程序:由村(居)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《注销表》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(街道)事务所。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,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,并在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。退费政策:以上程序必须在死亡之日起30内办理完毕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后60日内将所有退费制成存单,退回所在镇社保所,您可在镇社保所或村上领取存单。退还金额为历年个人缴费本息合计、财政配套部分及1000元丧葬费。若超过30日办理期限,只退返历年个人缴费本息合计、财政配套部分,不再享受1000元丧葬费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电话:0917-72111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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